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5241984********,汉族,专科文化,户籍地东阿县**街道**村**号,住东阿县**小区**号楼**室,2011年11月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缓刑2年。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东阿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晚,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与其朋友田某乙在东阿县**街一饭店吃饭饮酒,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送田某乙去宾馆休息,22时14分许,其驾车沿东阿县阿胶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工业街路口西阿胶小区北门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现场对田某甲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08.1mg/100ml,随将其带至东阿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进行鉴定,经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89.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