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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31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甲,曾用名:田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031965********,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日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田某甲驾驶豫BC4****号小型客车,沿珠海市香洲区拱北昌盛路西往东方向行驶至昌盛路轻轨站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取血样检验,被不起诉人田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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