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二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41970********,汉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金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8日16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田某甲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搭载田某乙回金堂县官仓家中,行驶到金堂县清江镇双江路545号外路口时与由李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川A*****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田某甲与田某乙受伤的事故。事后,经提取田某甲的血液样品送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检验,检验结果:所送田某甲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96.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危险驾驶罪。田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田某甲作酌定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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