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林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41967********,内蒙古林西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林西县**镇政府**。住赤峰市林西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林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原居住地。
本案由林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甲驾驶蒙DE****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林西县林西镇林西大道北段蓝天汽修东侧路段时与同向在前田某乙驾驶的由北向东左转弯行驶的蒙DA****号小型轿车尾部相撞,致双方车辆部分机件受损的交通事故。被不起诉田某甲得知田某乙报警后,留在现场等候抓捕。2019年12月3日,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5mg/100ml。2019年12月16 日,经林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田某甲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田某甲赔偿田某乙人民币4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田某乙、周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田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田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田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田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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