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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甲危险驾驶案)_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湄检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66********,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街道**村**组**号,住湄潭县**街道**小区**栋**单元**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8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7日18时许,田某甲与田某乙、田某丙在湄潭县湄江街道鹏达国际城华燕酒楼吃饭、饮酒。吃完饭后,田某甲驾驶贵C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鹏达国际城出发,往湄江街道杨柳井市场方向行驶。同年12月27日20时50分许,田某甲驾车行驶至湄江街道环西路湄江二小0米处时,被正在该路段巡逻的湄潭县公安局民警查获,民警将田某甲带到湄潭县家礼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田某甲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6.45mg/100mL,已达醉驾标准。

田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田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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