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房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5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北京市房山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北京市房山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3月19日、自2020年5月4日至6月2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20年2月7日至2月21日、自2020年4月20日至5月4日、自2020年7月3日至7月17日)。
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11日9时许,在北京市房山区**镇**村**号田某乙家中,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田某甲与蔡某某(男,64岁,本市房山区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后李某某、田某甲二人对蔡某某殴打,造成蔡某某左侧4-7肋骨骨折,左肘擦伤。经鉴定,蔡某某身体所受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蔡某某先后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田某甲发生肢体冲突,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蔡某某左侧4-7肋骨骨折系被不起诉人田某甲造成,亦不足以证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田某甲具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