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甲,曾用名田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32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遵义市播州区人,住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020年7月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甲与女友冯某某一起从遵义市播州区石板镇驾车至遵义市播州区乐山镇乐山社区“药联春天大药房”买药。期间,田某甲见该药店内收银台旁的柜台上放有一部手机,后田某甲趁被害人张某某向冯某某推荐药物之机,将张某某放于药店柜台上的手机盗走。经遵义市播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被盗华为nova5i手机价值人民币1100元。
案发后,田某甲已将盗窃的手机退还被害人,并另行赔偿了被害人2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田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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