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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甲聚众斗殴案)_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刑不诉〔2020〕386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甲,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9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出生地与户籍地均为重庆市丰都县重庆市丰都县**街道******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6日上午,朱某某(2005年**月**日出生)与田某乙(已起诉)的女朋友杨某某发生了矛盾、扭打,朱某某将这一情况告诉了冉某甲(2002年**月**日出生,已判决),冉某甲提出帮朱某某出头。次日21时许,冉某甲电话联系田某乙出来做个交代,双方约定在丰都县三合街道丰都西高速路口见面。冉某甲邀约了隆某某、石某某(2002年**月**日出生、另案处理)、陶某某(2002年**月**日出生)、张某某(2002年**月**日出生)一起前往,田某乙邀约了冉某乙,冉某乙又邀约了余某某、熊某某一起前往。冉某甲、陶某某、石某某、张某某与田某乙等人在幸福大道相遇并发生争吵、打架,后田某乙等人驾车离开。因陶某某被田某乙等人打伤,冉某甲、陶某某等人又通过电话与田某乙、冉某乙联系,双方约好在丰都县三合街道峰顶村委会外“立溪丫”(小地名)处打架斗殴。后冉某甲继续邀约了罗某某(已判决)等人,田某乙又邀约了被不起诉人田某甲,田某甲出于劝止打架的目的赶往现场。2019年12月7日22时许,双方在上述地点相遇后,冉某甲一方人员持刀具、红缨枪等砍砸田某乙、田某甲所驾驶的两辆越野车,而田某乙、田某甲也驾车来回冲撞冉某甲一方人员,后田某乙一方驾车离开。斗殴造成两辆车辆受损,经鉴定维修费用为人民币7520元。

被不起诉人田某甲于2020年8月14日经丰都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后按照民警要求前往丰都县三合街道开心超市门口,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田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丰都县**委员会**(2020)39号关于修复毁坏车辆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辨认现场及人物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田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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