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检公诉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甲,曾用名田某乙,绰号艾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86********,佤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沧源佤族自治县**镇**社区**组(**厂**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4月30日被临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15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沧源佤族自治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2020年9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31日、2020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田某甲为吸毒人员,吸食毒品过程中为了赚取差价,从朋友李某某、“大某某”等人手里买来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转卖给吸毒人员“老某某”(苏某某)、“胖某某”(徐某某)等人,每次获取10元、20元不等的利润。2020年3月26日,田某甲在沧源县**厂家里被公安民警抓获。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田某甲贩卖毒品的事实虽有其供述及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但证据单一,在无法抓获吸食毒品人员苏**的情况下及在田某甲身上、家中无法查获毒品的情况下,本院仍然认为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甲不起诉。
如扣押涉案款物,退还被不起诉人田某甲。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