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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甲运输毒品案)_揭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揭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揭检一部刑不诉〔2020〕Z4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甲,女性,1994年10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410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住普宁市**镇**********。因运输毒品嫌疑,于2019年10月11日被揭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揭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甲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田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 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揭阳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

2019年10月9日15时22分,被告人温某甲(另案处理)驾驶车牌粤P****6红色奥迪牌A5小车载被不起诉人田某甲从惠州市返回普宁市高埔镇途中,被告人温某甲接到吴某甲(另案处理)电话。温某甲遂载田某甲在揭惠高速公路葵潭出口下高速向田某甲借一辆车牌粤B*****吉利小车,自行往惠来县歧石镇。17时54分,温某甲向吴某乙拿三包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重2997.01克驾驶车辆返回普宁市。18时25分,温某甲打电话给被不起诉人田某甲,要求田到揭惠高速公路高埔出口观察车辆情况。18时46分,被不起诉人田某甲打电话给被告人温某甲,告诉温高埔高速公路出口至红绿灯路口路段没有异常。温要求田驾驶汽车往普宁市南径镇。随后,温某甲驾驶车辆携带上述毒品在揭惠高速公路高埔出口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在其驾驶汽车查获三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可疑晶状物共重2997.01克。经鉴定,上述查获三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可疑晶状物,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含量分别为74.2%、75.4%、75.0%。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揭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田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揭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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