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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甲非法侵入住宅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三部刑不诉〔2020〕342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北京**旅游有限公司**,出生地北京市丰台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里**楼**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甲伙同田某乙、王某某、马某某(均另案处理),因邻里纠纷,非法侵入本市丰台区西马金润小区**号楼***号被害人石某某、黄某某家中,殴打被害人石某某,造成被害人石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石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不起诉人田某甲于案发地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大红门派出所民警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经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处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诊断证明书、急诊病历、谅解书、转账记录截图、收条、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工作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丙、单某某、田某乙、王某某、马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石某某、黄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笔录;6.鉴定意见:伤情司法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电话录音等;8.其它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自愿认罪认罚,已经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田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石某某、黄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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