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田某甲,别名田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8811991********,汉族,大学本科,辽宁省盖州市人,无业,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镇**小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营口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30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监视居住于现住址。
本案由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田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9日退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9日至11日期间,吕某乙(杨某某妻子)因自家的土层太薄找来李某某帮忙换土,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找来田某甲,田某甲找来吕某甲,该三人合伙挖沙换土,吕某甲负责现场管理,被不起诉人黄某和田某乙在现场帮助吕某甲管理、记账、记拉走沙子和拉进土的车数,李某某找来刘某某负责开挖沟机沙子,并找来两台翻斗车负责运沙子和土,共拉走沙子14车。经营口市国土资源局鲅鱼圈分局对熊岳镇无证采矿现场进行实地勘测,该地块位于鲅鱼圈区熊岳镇温泉村,涉嫌破坏土地面积7295.84平方米,土地地类为耕地,为鲅鱼圈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现场堆放无证开采砂土经测量共计606立方米。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营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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