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三部刑不诉〔2020〕171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10103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甲的小型汽车因涉嫌违章停车和悬挂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被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方庄大队暂扣,并将车辆暂停于北京**停车场。同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田某甲在本市丰台区南苑**停车场内,趁看管人员不备将方庄交通执法大队扣押的未经处理的车辆私自开走。2020年6月12日下午,犯罪嫌疑人田某甲再次悬挂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时被他人举报并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右安门派出所民警查获。
被不起诉人田某甲于2020年7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南苑镇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车辆信息表、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滞)留车辆交接凭证、北京**停车场文件、车辆票据复印件、建议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工作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昝某某、程某某、田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被不起诉人田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出具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鉴定证明;5.搜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户籍证明、破案报告、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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