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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021966********,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甲在张家界市永定区**镇**村附近澧水河流域,采用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捕捞方法地笼网捕鱼,同日18时许,田某甲起获渔获2斤多后部分予以售卖,次日15时许,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阳湖坪派出所民警在田某甲处查获剩余渔获黄鸭叫8条、鲫鱼4条,以及地笼网5副。经张家界市永定区渔政管理站认定田某甲所用渔法为地笼网捕鱼,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另查明,田某甲电捕鱼水域位于澧水流域系大鲵保护区的试验区,属常年禁捕区域。

2020年12月18日被不起诉人田某甲购买鱼苗完成增殖放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的通告》、关于印发《张家界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对田某甲利用地笼网在阳湖坪街道田家台社区外河段进行非法捕捞的认定意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关于对田某甲利用地笼网在阳湖坪街道田家台社区外河段进行非法捕捞的认定意见》、《关于地笼网渔法的认定》、现场照片、渔获照片共17张、张家界市永定区渔政管理站评估意见书、增殖放流费用;

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乙、胡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田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已支付增殖放流费用,且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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