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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盗窃案)(公开版)_沙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沙雅县人民检察院

沙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雅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女,19 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819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XX县XX镇XX村XX庄XX号,现住新疆沙雅县XX镇XX村XX组XX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5日被沙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17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步行至沙雅县XX路XX商行门前,发现一辆两轮电动车未上锁,钥匙在车上,趁周围无人,被不起诉人田某将该电瓶车骑回家。同日19时许,被害人宋某报案。经鉴定,电瓶车价值为2800元人民币。破案后,电瓶车被沙雅县公安局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280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损失已追回,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克苏地区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沙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沙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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