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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011981********,佤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住孟连县**镇**寨,2020年3月12日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林某某邀约谢某甲、谢某乙前往缅甸勐平打工。2020年2月29日,3人自驾一辆闽FU5***白色现代汽车从福建龙岩出发,途经江西、湖南、贵州,3月1日晚到昆明。在昆明林某某联系欲组织运送3人非法出境的孙某某,孙某某安排陶某某在昆明接应,陶某某安排许某在昆明接到林某某、谢某甲、谢某乙。3月2日凌晨,许某驾驶云AY8***咖啡色大众轿车送3人到达普洱,许某在普洱通过介绍人刀某找下孟连的车辆,刀某安排肖某某送林某某、谢某甲、谢某乙到孟连。3月2日早上,3人乘坐肖某某驾驶的云JCR***灰色吉利越野车到达孟连**酒店停车场,欲非法出境的林某某通过许某联系到在孟连接应他们3人的田某,田某安排摩托车将3人送到孟连**宾馆**、**房间住宿。当天3人把行李装到孙某某驾驶的云JD6***黑色长城越野车后备箱,计划由孙某某携带行李从**口岸出境,3人由田某安排偷渡出境。3月3日20时许,田某安排被不起诉人毕某某驾驶云J Q7***白色哈弗越野车送3人到**镇**村至**乡**村国防道,在徒步穿过树林准备非法出境的路上,遇到澜沧县公安局**边境派出所巡逻人员,3人往树林深处逃串,躲到3月4日凌晨,林某某联系许某,许某告知田某后,田某安排车来接,3月4日中午,一辆白色轿车把3人送到孟连**宾馆。3月4日凌晨6时5分许,孟连县公安局**边境派出所民警在**村农场查缉点公开查缉时,将载有林某某、谢某甲、谢某乙行李的孙某某抓获。3月5日12时30分许,民警在孟连**宾馆**房间抓获欲非法出境的、林某某,在**房间抓获欲非法出境的谢某甲。3月谢某乙8日12时许,公安机关将陶某某传唤到案。3月9日,许某到案自首,刀某到案自首。3月10日,肖某某到案自首。3月12日,田某、被不起诉人毕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孟连傣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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