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诈骗案)_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永检刑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27********0082,土家族,本科文化,永顺县**中学教师,户籍地为永顺县**镇**街***号,住永顺县***宿舍。因涉嫌诈骗罪, 2020年4月3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无前科。

辩护人:田某乙,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永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人,询问了被害人,听取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从2020年7月11日至2020年7月2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田某甲与被害人张某某系朋友关系,因田某甲开设“**瑜伽馆”资金短缺,遂产生了骗取张某某财物的想法。

2016年,田某甲用其使用的156743****的电话号码开通一微信号,自取昵称为“天使的翅膀”,添加了张某某昵称为“太阳花”的微信号为好友,并虚拟“天使的翅膀”为“沈兰君”,为博取张某某的信任,田某甲通过微信以虚拟的“沈兰君”的名义与张某某聊天,并以其真实的身份微信昵称为“田境霖”的微信号与张某某聊天,向张某某推介 “沈兰君”从而获取了张某某的信任。

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期间,田某甲以其虚拟的“沈兰君”的身份与张某某聊天,以结婚送礼、购物缺钱、投资失败、住院生病等各种理由要求张某某给其“借款”转账共计8次,共骗取张某某人民币22488元。2017年7月26日,田某甲以其真实身份与张某某微信聊天谎称“沈兰君”因诈骗被判刑入狱,并“安慰”张某某给“沈兰君”所借财物就当做行善积德了。2017年9月田某甲与张某某交恶,与张某某再无联系。

2017年10月9日,被害人张某某向永顺县公安局首车派出所报警,2020年3月30日田某甲与张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田某甲给张某某赔偿人民币22488元,张某某对田某甲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田某甲从宽处理。

2020年4月3日田某甲向永顺县公安局首车派出所投案。在审查起诉阶段,田某甲表示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诈骗罪。案发后田某甲主动归案,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系自首,且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田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西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