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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永辉交通肇事案)_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沿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63********,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住沿河县**街道**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2月22日,田某某驾驶无号牌隆鑫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沿河县**街道**村**组方向往沿河县县城方向行驶,15时30分许,行驶至**街道**村石盘沟路段处,该车驶出行驶方向道路右侧,翻至4.7米高的旱田中,造成驾驶人田某某、乘车人唐某某(系田某某的妻子)共两人受伤,唐某某经送沿河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田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沿河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某某符合交通事故造成颅骨骨择、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沿河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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