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公诉刑不诉〔2019〕42号
被不起诉人由某某,男,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2251981********,甘肃省高台县人,家住高台县**楼**单元**室,无业,无前科。2017年8月4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高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高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由某某、王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由某某于2012年9月在中国农业银行高台支行办理一张卡号为62283701********的信用卡,授信额度2.4万元,该卡自由某某申办后交给王某某一直使用,自2016 年7 月27 日开始王某某采取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 机)及ATM机刷卡消费等手段,先后在彬利祥农业、兰州市城关区昌隆超市、地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兰州外家超市、高台县个体贾某某化妆品店以及自己经营的化妆品店进行刷卡消费,截止2017 年3 月16日累计透支消费23125元。此卡透支逾期后,经中国农业银行高台支行多次催收由某某、王某某仍未归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由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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