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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由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由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住**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3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3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由某某于2020年1月10日3时20分许,醉酒后驾驶及G****7号小型轿车,在**镇**路**区附近路段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抓获,酒精含量133.0mg/100ml。被不起诉人由某某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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