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书决定书
昆检一部刑不诉〔2020〕Z49号
被不起诉人由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31964********,汉族,高中文化,**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白云区,居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街坊**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07月31日被昆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2 日22时42分,被不起诉人由某某醉酒(经检测,血中乙醇浓度81. 4mg/lOOml)后驾驶蒙BE****号小型轿车沿昆区白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南排道交叉路口南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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