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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由某某危险驾驶案)_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鸡冠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85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鸡西市鸡冠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由某某在鸡西市鸡冠区**小区家中饮酒,次日1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由某某驾驶车牌黑C****5号的灰色**牌小型轿车,沿鸡西市鸡冠区**路路段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由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4.65402 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件来源、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车辆照片、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车辆指认照片及血液采集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不起诉人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不起诉人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不起诉人由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不起诉人由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案发后能够自愿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如认为本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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