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三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申屠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4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兴平西路23巷38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申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申屠某某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债权人之一,在东阳市非法集资案件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处非办”)处置**公司第一批非法集资债务时,被不起诉人申屠某某取得其债权20%的受偿金额人民币24420元(以下均指人民币)。2018年2月份,被不起诉人申屠某某将该受偿金额转让给了郑某某用于选房,并通过微信收到郑某某支付的17920元。2020年7月31日,被害人金某某、徐某某准备从他人处购买受偿金额用于选房,遂电话联系了被不起诉人申屠某某,被不起诉人申屠某某隐瞒了第一批受偿金额已转让给郑某某的事实,同意次日在处非办门口将该受偿金额再次转让给金某某、徐某某。8月1日,金某某、徐某某与被不起诉人申屠某某签订第一批受偿金额转让协议,被不起诉人申屠某某收到转让款19536元。后金某某、徐某某到**公司选房时,发现被不起诉人申屠某某的第一批受偿金额已转让给郑某某,金某某遂通过电话、短信要求被不起诉人申屠某某还款,被不起诉人申屠某某未退还,并将金某某电话、微信拉入黑名单。
2020年10月13日,被不起诉人申屠某某在本市被抓获归案。2020年10月15日,金某某、徐某某收到被不起诉人申屠某某的丈夫退还的19536元,并对申屠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申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申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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