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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申某危险驾驶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1〕32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021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市**乡**村***组。2020年9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申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5日21时31分许,被不起诉人申某酒后驾驶陕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渭南高新区万国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万国西路丁字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申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6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申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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