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申*,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0*************,汉族,大专毕业,经商,住南阳市**区**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10月2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申*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为查明案情,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新野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9年3月12日,刘**、刘**和张**共同出资成立南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为法定代表人,担任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刘**、刘**分别为该公司执行董事和监事,均为公司副总经理。此后刘**、刘**与张**因股权纠纷引发矛盾。
1、2015年**月**日**时许,刘**、刘**以查账为由,纠集刘**、申*、罗**、张*、张*、卢**等人窜至**公司**办公区,强行将该办公区三楼财务室、售房部的财务资料、销售资料抢走。在此过程中,刘**等人对财务人员有围堵、撕扯等行为。
2、2015年**月**日**时许,刘**纠集申*、罗**、卢**等人又窜至**公司**办公区,以查账为由,向办公室主任翟**索要财务室钥匙,遭到翟**的拒绝。刘**指使随行人员强行撬开该办公区财务室门窗,将**公司存放于此处的财务资料抢走,造成门窗、档案柜损坏。经鉴定,被损坏门窗、档案柜价值5548元。
3、2016年**月至2017年**月,刘**、刘**以说服公司员工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为由,纠集刘**、申*等人多次跟踪、蹲守、滋扰**公司员工赵*、张*。
4、刘**因向申*借贷,后无力偿还。2015年**月**日晚,张**在**路与**路**火锅店宴请张**等人吃饭。期间,刘**、申*纠集多人窜至**火锅店找到张**,向张申*索要刘**欠申*的钱款,刘**将白酒倒入张**面前的火锅内。后火锅店的工作人员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张**才离开饭店。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野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关于认定犯罪嫌疑人申*伙同他人到公司强行拿走财物资料,申*在其中是否具有无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目的不清。关于认定申*伙同他人跟踪、蹲守**公司员工,其行为是否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生产、经营不清。关于认定申*伙同刘**将白酒倒入张**火锅内,该起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犯罪嫌疑人申*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申*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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