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曲检刑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5198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住**镇**村,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2020年4月16日被曲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11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申某某驾驶冀D*****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南柴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曲周县大河道乡东大由村东路段时,与对向由东向西骑二轮电动车行驶的孔某某相撞,造成孔某某及二轮电动车乘坐人孔某甲受伤,一机动车、一非机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孔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河北省曲周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申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孔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孔某甲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即无责任。事发后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同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曲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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