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浚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浚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4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0时许,在钜新线浚县卫贤镇后公堂村路段,被不起诉人申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将被害人邢某某撞倒,致邢某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根据浚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某某承担全部责任,邢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申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双方当事人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协议,申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双方民事部分调解并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鹤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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