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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申某某交通肇事案)(申宝燕)(公开版)_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浚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女,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浚县****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4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9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0时许,在钜新线浚县卫贤镇后公堂村路段,被不起诉人申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将被害人邢某某撞倒,致邢某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根据浚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某某承担全部责任,邢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申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双方当事人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协议,申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双方民事部分调解并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鹤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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