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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申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79********,汉族,初中,司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汝南县****家属院。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16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持A2证驾驶鄂FL****(豫S****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由西往东行驶至信阳市平桥区****路段时,与由东往西行驶的被害人扈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及扈某某受伤、路边市政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扈某某于2019年10月28日出院,于2020年3月5日在家中死亡。经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明港勤务大队认定,申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得到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得到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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