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刑不诉〔2021〕Z6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男,194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0211944********,汉族,初中肄业,户籍地四川省华蓥市**路**号附**号,现住四川省华蓥市**镇**村**组。
本案由华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驾驶无号牌低速电动四轮车从高兴镇花庙嘴村六组经四通路往高兴镇方向行驶,7时许,当车行至四通路516号门前路段,遇受害人杨某某从左至右横过马路,相遇时,电动四轮车前保险杠与行人相撞,致杨某某倒地受伤及车辆受损,杨某某送医抢救无效死亡,造成死亡交通事故。经华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51168112020000010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同时查明,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110和120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2020年10月28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由申某某赔偿给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60000元,并已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申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已满75周岁,在案发后有自首和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害人的损失已由被不起诉人进行了足额赔偿,无醉驾、毒驾情形,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华蓥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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