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7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洞口县**镇**街居委会洞高路**镇医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9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20时30分,申某某醉酒后(血乙醇浓度101.1MG/100ML)驾驶湘E125**小车,沿S219线自东向西行驶,行至武冈市晏田乡蕉林石场地段,因操作不当,所驾驶的车辆侧翻至道路右侧排水沟,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案发后,申某某于2020年1月18日到公安机关自首,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肖某某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现场检测报告、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投案自首,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申某某不起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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