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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申某某危险驾驶案)(申煜楷)(公开版)_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内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2000********,汉族,****学校在校学生,住内黄县**区**楼**单元**楼。2020年6月10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内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罚款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内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申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号牌为豫E****的白色帝豪牌小型轿车,沿繁阳大道由南向北行驶到繁阳大道与纬一路交叉口时,被内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不起诉人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无违法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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