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无。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申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Q7****小型轿车,沿上蔡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北段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5月7日,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申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5.30mg/100ml。后申某某提出重新鉴定,2020年5月12日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申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申某某两次检测的血样中的酒精含量均低于100mg/100ml,且系初犯、偶犯,并在案发后主动投案且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相关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及相关规定,经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申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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