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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申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821986********,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唐瑶函,云南民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00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申某某酒后驾驶云A****9号“**”牌小型轿车行至昆明市**路与**路交叉口**号附近路段处,配合民警进行交通违法检查时,发现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经鉴定申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90.86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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