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708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甲,曾用名申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路**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郸城县**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申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申某甲饮酒后驾驶浙CRL***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本区京福线原黄龙商贸城前处时,被设卡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申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8mg/100ml。
上述事实有人口信息、驾驶证、行驶证、酒精呼气测试检验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被不起诉人申某甲的供述和辩解,检测报告,执法录像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申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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