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Z58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2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镇**村**号,现住包头市青山区**大街**号街坊**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23时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申某某醉酒(血中乙醇含量83.8mg/100ml)后驾驶蒙B0****号小型汽车沿友谊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友谊大街与民族东路交叉口东200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中乙醇含量为83.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申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申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其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无违法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较小。综上,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甲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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