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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申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托检一部刑不诉〔2020〕Z17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4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乡**村**街**号,现租住托克托县**镇**村吕某某房。2020年10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托克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17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托克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2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5日19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申某某酒后驾驶鲁D*****小型轿车在托克托工业园区S103省道70KM海成源大酒店门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4.8mg/100ml。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忽视道路交通安全,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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