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务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61971********,仡佬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街道**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6日12时54分,被不起诉人申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普通正三轮摩托车从务川自治县大坪街道安置房到大坪派出所求助警察帮忙寻找其妻。大坪派出所民警发现其系酒后驾车遂通知务川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警到大坪派出所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48mg/100mL,遂将其带至务川自治县人民医院抽血并送检。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LH-2020-1492-J001号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4.8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无前科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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