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0〕1039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曾用名申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41980********,汉族,职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22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申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U****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北仑区新大路锦绣千丈小区门口附近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呼吸酒精含量为123mg/100ml,后公安机关及时提取其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的血样乙醇浓度为15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被不起诉人申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三、被不起诉人申某某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认罪悔罪,且无从重情节。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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