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灵璧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21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申某某酒后驾驶皖******号面包车,在**路**街南头红路灯口西边桥西路段,被灵璧县交通管理大队大路中队组织查处酒驾专项行动中当场查获,经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00mg/100ml,达到醉驾抽血标准,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大路卫生院抽血取样送检,后经安徽天和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不起诉人申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00.98毫克/100毫升,已达到醉驾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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