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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申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界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81********,汉族,大学文化,泉阳镇××小学校长,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22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申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皖******的别克牌小型轿车,沿界首市东顺河街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该路段西头时,被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5月27日,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申某某体内乙醇浓度为105.5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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