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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申某某危险驾驶案)_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51994********,汉族,中专文化,,职业:无,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街**号,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家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21时10许,被不起诉人申某某驾驶冀GX****号白色现代轿车途经在宣化区宣府大街小东门路口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申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6mg/100ml。后经抽血进一步检测,送检的申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1.99mg/100ml, 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血液中检测酒精含量较低,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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