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131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111964********,汉族,小学肄业,河南省洛阳市人,住洛阳市涧西区**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在洛阳高新区**社区**一餐馆吃饭期间饮用两瓶崂山啤酒,当日13时30分许,申某某醉酒驾驶*******号灰色**牌小型面包车回家,行驶至**路**路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随后交警将申某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93mg/ml。
本院认为,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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