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甘肃省清水县,公民身份号码6205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清水县**乡**村**号,现住甘肃省清水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清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申某某和朋友邱某某、宋某某在清水县**小区的朋友杨某某家中与其一起吃饭喝酒。21时许,犯罪嫌疑人申某某酒后驾驶自己牌号为甘E*****的小型轿车从**小区出发准备送朋友邱某某回家后再返回自己在清水县**小区租住的房子,当车辆沿清水县轩辕大道行驶至清水县第二幼儿园门口附近路段时,被清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发现其具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随带其到清水县人民医院依法提取其血液备检。
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从所送申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酒精含量为181.49mg/100mL。
本院认为,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无前科、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81.49mg/100mL,未造成严重后果等多个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申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申某某还属于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主要劳动力。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