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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申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公诉刑不诉〔2018〕193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号**室,现住甘肃省榆中县和平镇**号**室。2018年4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5月9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7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申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白色奇瑞牌小型轿车,沿兰州市城关区南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岗加气站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申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9.86mg/l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犯罪后自愿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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