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362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准驾车型:B2,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广安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22时3分,被不起诉人申某某与其朋友一起饮酒后驾驶(准驾车型:B2)川******小型轿车从广安市广安区城北往广安区城南方向行驶,当其驾车行驶至广安区思源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后执勤民警将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带至广安******医院急诊科抽血取样。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申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9mg/100ml。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属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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