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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申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蓬检一部刑不诉〔2021〕Z6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四川省蓬溪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四川省蓬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侯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0日晚,被不起诉人申某某驾驶号牌为川******白色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从鸣凤镇青杠村出发,沿国道318线往蓬溪县赤城镇方向行驶。当日20时39分许,至赤城镇锦凤街时被蓬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挡获。经对其酒精呼气测试后,带其至蓬溪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两支送检。经四川中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检的申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7.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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