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28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住**乡***村**路**胡同**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宁晋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22时19分,在新兴路与晶龙街交叉口处,被不起诉人申某某醉酒后驾驶沪CM1***小轿车被执勤民警查处。经宁晋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申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10.88mg/100ml。2020年7月14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系自首、初犯,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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