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21974********,汉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个体,住山西省阳泉市开发区**小区**楼**单元**号。2021年1月15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日22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申某某酒后驾驶晋C****9灰色“迈腾”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阳泉市开发区宁波路**路段时,被阳泉市公安局交警四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4 mg/100ml,后将其带至阳泉市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液送检。经阳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申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6.2 mg/100ml。
本院认为,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申某某系初犯,犯罪后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未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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