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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申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涞检公诉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涞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0时56分许,申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F*****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涞源县向阳路与广源大街交叉口西100米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对驾驶人申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86mg/100ml,后对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5.4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损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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