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申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岚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02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镇**村,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3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1日12时5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黄墩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黄墩老机械厂附近时,被交警岚山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申某某酒精含量为为86.1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民警遂带领申某某到日照市岚山区黄墩卫生院抽取申某某静脉血备查。经检验,申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6.3mg/100m。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又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申某某不起诉。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